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需取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非登記證書!3月3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公告》,《公告》明確要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5月6日,福建省體育局正式印發《福建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試行)》。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依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進行依法審查,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設立預收費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并按要求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招生收費后才能開展培訓。
《福建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對于體育類校外機構管理人員資質、培訓場所、面積等提出明確的要求。此前已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須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準入要求進行重新審批登記。
《意見》中表明,培訓機構應配備與自身規模相適應的執教人員,按照體育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一般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應至少配有2名教學人員。
《意見》《規定》中還明確,培訓機構場所面積應能滿足培訓需要,開辦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培訓場地面積不少于開辦場所面積的2/3。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3㎡,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5㎡,確保場所不擁擠、易疏散。
《意見》中對資金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表明——培訓機構應按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政策規定建立財務、賬戶、收退費等方面管理制度,規范運行。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細化價格標準,應將收費項目球盟會體育、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優惠措施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監督,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課時。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效遏制違背公益屬性的不良行為。
日前,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體育總局早先頒布的政策,多地開始出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包括北京、上海、內蒙古和江蘇省等地相繼出臺了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規范體育培訓機構的發展。
一系列管理辦法的出臺,旨在讓各地校外體育培訓機構規范化運行,并且有效地讓體培機構在標準體系、政策加持和經濟透明的情況下有序開展校外體育培訓,從而推動全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體育培訓機構一定會進入強監管模式,并且對新成立機構的門檻設定更加嚴格,相關從業人員要求也更加明確、更加嚴格,但行業的整體運行也會更加規范,教學質量和風險規避也可以得到有效保證。
通過四大省市地區的政策可以發現一個共通點:無論是新成立機構,還是已經成立的機構,都要求直接參與體育教培的工作人員具備至少1種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培訓工作。雖然各地對于資格證書種類規定雖有差別,但大都集中在以下幾類:
證書體系的建立主要集中于國家體育總局和教育局,但也存在諸如北京市允許經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或者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專業水平轉換認可的境外體育組織頒發的教練(員)證書,以及內蒙古提出:其他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能力)證明,也可作為從業資格。
其實不僅是針對培訓人員,對于機構的培訓材料研發人員,有些地區也要求應具備項目相關行業資質證書或專業能力證明,其他人員也應具備崗位相關資質證書或專業能力證明。上述信息都在表明體育培訓機構已經進入全面規范化發展時代。